软件在诞生之初是附随计算机硬件(大型机)供专业人士使用的,几乎没有独立的价值,也不受版权法或专利法的保护。后来,随着微处理器以及个人电脑的出现,计算机的用户群体急速扩张,于是便诞生了专门开发软件的软件公司,以满足用户日益多样化的需求。
此时,软件具有了独立出售的意义,并且软件的法律保护也被纳入到版权法和专利法的框架下。为了销售软件,软件公司需要防止软件被任意拷贝,于是逐渐不再提供源代码,而只提供目标代码。对这一现状感到不满的理查德·斯托曼于是开启了自由软件运动,力图使软件恢复到往日的源代码可自由获得的状态。为实现这一目的,他撰写了GPL许可证。GPL许可证的主要特点是,使用了GPL代码的衍生代码仍然需要符合GPL的要求,即,源代码可获得。
因此,GPL许可证被认为具有传染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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